发布日期:2020-12-09        访问次数:1736

1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

通常情况下,企业进行汇算清缴,大致按照如下步骤来进行:

(1)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。由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,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。

(2)税务机关受理申请,审核企业所报送的材料。如审核期间发现存在问题,则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或进行修改、改正、补充;如审核无误,则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。

(3)主动纠正申报错误。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,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,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,可以填报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》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,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、应退税额。

(4)结清税款。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、应退税额,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清缴税款。

2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

对于企业来说,其需掌握的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主要有:

(1)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,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,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。

(2)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,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,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,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,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。

(3)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,可以延期办理;但是,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。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,予以核准。

(4)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,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,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。

(5)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、分立的,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、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,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,及时进行汇算清缴,并结清税款。